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條

第十條 農業人口的計算,按填造農業稅清册時農戶的實有農業人口計。其不以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得不計;但革命軍人和供給制工作人員,得在其家計入農業人口。

僱農在自己家中計入農業人口,不在僱主家中計算。

家居鄉村的烈士家屬計算農業稅時,得將烈士名額,附入農業人口數內,以示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