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章 農業收入和農業人口的計算 第九條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九條 第二章 農業收入和農業人口的計算 第九條 林木或其他特產,其計徵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擬訂,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定之。 第八條 目录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