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章 農業收入和農業人口的計算 第八條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八條 第二章 農業收入和農業人口的計算 第八條 凡因興修水利,或以其他方法改良土地,而提高常年應產量,其費用,屬於私人自籌者,常年應產量,在五年以內不改訂;屬於國家興辦者,常年應產量,在三年以內不改訂。 第七條 目录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