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以戶為單位,按農業人口每人全年平均農業稅入不超過一百五十市斤主糧者,免稅。

依前項規定,納稅戶不及農業户百分之九十者,其起徵點得遞降至一百二十市斤,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據各該省(市)具體情況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