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出租地和佃耕地的納稅辦法依左列規定辦理:

依法減租和依法交租的土地,由業佃雙方按各自收入計算負擔。

未依法減租的土地,除業主收入部分按出租收入依率計徵,由業主繳納外,佃戶收入部分,按百分之九的稅率計徵,亦由業主繳納。

業主在交稅後,進行減租時,得由應減租額中,將代佃戶所交税額扣除之。

業主不收租的土地,先按減租法令規定劃分為佃戶收入部分和業主收入部分,佃戶收入部分,按佃耕收入計算,業主收入部分,按出租收入計算,分別依率計徵,統由佃户交納。

佃戶在交稅後,實行交租時,得由應交租額中,將代業主所交税額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