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五章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填写加盖文物行政部门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经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三十条 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三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 第三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并向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复核报告。 第三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于符合听证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指定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四十二条 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