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案由; 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