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并向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复核报告。 案件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