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四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