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