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 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成员相对固定的起草工作小组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衔接和协调。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逻辑严密,结构合理,条文内容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 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报送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将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