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涉及部内其他司(局)业务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报部领导决定。

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征求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