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八条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八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衔接和协调。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部门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