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 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成员相对固定的起草工作小组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