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部门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