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将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送审稿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宗旨和依据;
调整范围;
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
法律责任或者奖惩规定;
施行日期;
其他有关内容。
说明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必要性;
起草的基本经过;
解决的主要问题;
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听取意见的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