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将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送审稿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宗旨和依据;

调整范围;

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

法律责任或者奖惩规定;

施行日期;

其他有关内容。

说明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必要性;

起草的基本经过;

解决的主要问题;

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听取意见的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