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四章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四条 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核。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在审核送审稿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再次征求意见。具体形式包括: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国家文物局法制机构全面履行审核职责,经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直接报部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