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七条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草案和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