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八条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八条 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国家文物局法制机构全面履行审核职责,经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直接报部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