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五章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第三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单位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依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 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以部长令形式公布,部长令应当载明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章经签署公布后,文化部网站、《中国文化报》应当及时刊登。 第三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