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在审核送审稿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再次征求意见。具体形式包括:
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部领导批准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