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文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文化志愿服务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文化志愿服务特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应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文化志愿者

第四条 文化志愿者应热心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文化志愿者可向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申请实名注册。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第七条 文化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章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

第八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文化志愿者。 第十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依据文化志愿者本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注册服务证,如实记录文化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按照专业技能、服务对象等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未遵守相关规定、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义务的文化志愿者,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章 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第十五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职责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也可根据有文化志愿服务需要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应就文化志愿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协商一致,必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与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与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文化志愿服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文化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应使用统一的标识。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 第二十二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建立文化志愿服务嘉许制度。对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给予褒扬。 第二十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为文化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赞助等方式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吸引符合条件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造成对文化志愿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损害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