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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 第二十二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建立文化志愿服务嘉许制度。对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给予褒扬。 第二十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为文化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赞助等方式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吸引符合条件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造成对文化志愿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损害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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