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文化志愿者 第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文化志愿者 第四条 文化志愿者应热心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人成为文化志愿者。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