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参与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督等工作;

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