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加强研究生层次中小学教师培养,以教育家精神为引领,吸引优秀人才从教,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 第三条 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面向全国,重点为中西部地区省会城市之外的地(市、州、盟)及以下行政区域培养研究生层次中小学教师,不得定向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主城…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四条 教育部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部属师范大学培养能力,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制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校招生规模与分… 第五条 部属师范大学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各地、各部属师范大… 第六条 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公费师范生,在入学2年内,经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

第三章 分段培养

第七条 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结合本科前三年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对学生进行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综合考核,取得… 第八条 部属师范大学统筹设计并实施公费师范生本科4年及教育硕士研究生2年培养方案,实行分流淘汰,切实保障培养质量。完成本科、硕士研究生两个阶段学校规定学业且达到学士、硕…

第四章 履约任教

第九条 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定向地(市、州、… 第十条 研究生一年级课程学习结束后,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公费师范生本科以来的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公费师范生按排序在录取当年公布的生源所在省份相关专业履约任教地(市、州、盟… 第十一条 公费师范生由于志愿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生源所在省份任教的,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省就业,经所在学校、接收省份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各地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公费师范生就业的各项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指导地(市、州、盟)组织用… 第十三条 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均须履约任教,未履约任教或履约任教期限不足,按《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及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第十五条 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 第十六条 公费师范生在就业、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公费师范生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国家… 第十八条 部属师范大学要建立公费师范生职后专业发展跟踪服务机制,持续给予支持。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在确保履约任教的基础上报考博士研究生,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各地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地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 第二十条 要把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部属师范大学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在实施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部属师范大学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落实、履约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属师范大学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推进部属师范大学统筹各类资源,建设国家师范教育基地,打造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 第二十四条 部属师范大学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挥部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示范引领作用,优化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体系,加强高素质中小学教师定向培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成绩突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前已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部属师范大学本科一年级至三年级在读师范生,在本科三年级结束后,可根据个人意愿提出接受本研衔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