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章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风险事项 第七条 发生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管理以及外部环境变化的下列事项的,应当及时、如实报告: 第八条 发现政府粮食储备具体管理的各环节中,存在下列不规范行为或者情形的,应当及时、如实报告: 第九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资产、财务方面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如实报告: 第十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实质影响决策的,应当及时、如实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违反政府粮食储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的,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影响粮食安全的风险事项,根据本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仍难以判断是否需要报告的,相关承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经过内部决策程序集体研究是否需要报告。…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