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资产、财务方面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如实报告:

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府粮食储备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

资产负债比例超过预警线的;

运营出现亏损的;

实际发生超过总资产10%以上的债权债务纠纷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政府粮食储备正常运行管理的;

约定为个人或者其他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或者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承担支出责任或者提供担保的;

其他可能实际影响政府粮食储备运行管理的资产、财务风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