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实质影响决策的,应当及时、如实报告: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存在违法违规决策的;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发生撤销、注销、合并、分立等重大公司变更事项的;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其他组织存在机构治理问题,短期内难以改善的;
其他机构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事项。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存在违法违规决策的;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发生撤销、注销、合并、分立等重大公司变更事项的;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其他组织存在机构治理问题,短期内难以改善的;
其他机构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