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违反政府粮食储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的,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对粮食安全具有实质影响,应对处置没有明文规定,且存在发生粮食安全风险的无先例事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