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影响粮食安全的风险事项,根据本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仍难以判断是否需要报告的,相关承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经过内部决策程序集体研究是否需要报告。事后如发生粮食安全事故,应承担不报告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