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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发生或者发现应当报告的风险事项,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以及其他承储中央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主管的国家粮食和物资… 第十四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风险事项之日起5日内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依权限及时消除风险。特别紧急的风险事项,应当在风险事项发… 第十五条 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第十六条 负责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积极履职,督促本单位负责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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