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生或者发现应当报告的风险事项,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以及其他承储中央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主管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报告。分(子)公司对于直属企业已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报告的风险事项,无需再报。

发生或者发现应当报告的风险事项,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负责本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的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