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风险事项之日起5日内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依权限及时消除风险。特别紧急的风险事项,应当在风险事项发生或者发现后2小时内先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