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风险事项发生或者发现的时间、地点、状态、原因等; 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 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