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风险事项发生或者发现的时间、地点、状态、原因等;

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

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