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负责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积极履职,督促本单位负责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人员,发现本单位应当报告而未按规定报告的,可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