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章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报告处理 第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在收到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后,应当组织对风险事项研究分析,对风险性质和应对处置的措施形成判断意见,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职能职… 第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应对处置工作的跟踪问效和事后监督。 第十九条 接受报告的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应对处置过程中的重要情况,以及应对处置结束后的总体情况,应当向上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