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接受报告的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应对处置过程中的重要情况,以及应对处置结束后的总体情况,应当向上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