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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提示函、约谈、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控检查次数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 第二十二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或者发现的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不按规定报告,造成应对处置迟延,产生粮食安全危害的,由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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