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