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在收到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后,应当组织对风险事项研究分析,对风险性质和应对处置的措施形成判断意见,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职能职责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应对处置的事项,应当及时按程序做好移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