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发现政府粮食储备具体管理的各环节中,存在下列不规范行为或者情形的,应当及时、如实报告:

虚报粮食数量的;

违反扦样工作规程,存在点位选择随意、埋样、换样等情形的;

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中存在扦检不分、检验独立性要求落实不到位、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报告的;

通过粮食质量等级操作、虚构购销交易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政策性资金的;

购销交易相对方与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

线下自主交易的,购销交易相对方履约能力不足,存在重大违约风险的;

未按照规定对被污染粮食采取处置措施的;

违反政府储备与商业性经营风险隔离要求,存在商业性经营风险向政府储备政策性业务传导风险的;

以政府粮食储备为企业或者个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其他政府粮食储备运行管理过程的不规范行为或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