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发生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管理以及外部环境变化的下列事项的,应当及时、如实报告:

可能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风险的;

政府粮食储备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的;

政府粮食储备的库区周边交通运输条件、环保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出现可能影响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的;

其他影响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管理以及外部环境变化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