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学校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经费。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绩效和管理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90%)下设贫困地区普…
第八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主要包括: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管理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按照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相关管理工作,督促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普通高中教育。
第十八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各地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通高中学校改造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