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教育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学校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经费。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具体分配因素包括: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数、人均可用财力、基本办学条件相关指标、工作…
第八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主要包括: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达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90日内,正式核定全年预算并下达剩余部分。预算发文同时抄…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预算,并将预算发文抄送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按照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相关管理工作,督促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和预算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各地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通高中学校改造年度资金安排、工作…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