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贫困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其他贫困县。其他贫困县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对照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并根据财政困难程度,将办学条件低于上述两类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适当向民族县和边境县倾斜。省会城市所辖区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市(州、盟)所辖区原则上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

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