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指导地方突出重点,优先支持最贫困地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