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