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第五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
第六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支持…
第七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同步抄送财政部当地监…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
第十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其中:扩优提质补助资金要重点向农村地区、革…
第十一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
第十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