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其中:扩优提质补助资金要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要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县级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确保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